起 诉 书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5年3月6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6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人,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2018年1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21时左右,民警在盘州市翰林街道**花园*栋***室蒋某某的家中查获被告人代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气枪各一把、铅弹160颗。射钉枪系两三年前代某某在云南文山五金店购买来用于装修,气枪系代某某2017年5月份在网上购买来用于打鸟玩。其所持枪支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两把、铅弹160颗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把、铅弹160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菜
附:
1.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枪支两把,铅弹160颗现暂存于盘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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