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3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巫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东洲**号散货船的交通艇在长江干流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乌鸡沟水域安放一副网目尺寸6厘米的三层刺网用于捕鱼。次日6时许,代某某驾驶交通艇再次来到该水域,从其渔网中收取1尾疑似胭脂鱼及17尾白鲢、1尾铜鱼、1尾中华倒刺鲃,回到东洲**号散货船上后被民警抓获。经现场称量,代某某所捕水产品合计4.5千克。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捕获的水产品中有1尾是胭脂鱼,系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涉案的4.5千克水产品及一副三层刺网于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扣押,水产品已作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02)[2020]394号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52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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