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3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被告人代某某提供给肖某某(已死亡)罂粟种子,让其帮忙种植在房县****镇**村**组代某某家废弃猪圈旁的院子内,2019年5月11日,房县公安局大木派出所接到匿名报案致案发。经民警现场清点,肖某某代被告人代某某种植的罂粟植物共计619株,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屹檬
检察官助理:丁立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房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7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