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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非法经营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43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村新建路1号现住新疆霍尔果斯市**小区**单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代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霍尔果斯口岸合作社购进万宝路等品牌香烟,通过网络销售给吴某某(已判刑),销售香烟总金额70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非法销售香烟,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蔺建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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