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代某某被一个微信昵称为刘某某的人拉入到一个购买彩票的微信群,代某某在群里认识了一个微信昵称为陈某甲的人,后代某某和陈某甲互加微信,并要陈某甲教他如何购彩,陈某甲将国鸿网和充值的客服微信告诉代某某,陈某甲对代某某说在国鸿网上点击陈某甲的合买方案,每份100元,首次体验为100至2000,以后购彩多少自愿,返利5%,陈某甲收取获利部分20%的好处费,2019年8月25日,代某某和陈某甲商议自己建一个群,由陈某甲当群主,代某某主动拉人进群一起购彩,在这个群里购彩的人代某某可以暂时得到收益部分10%的利润,后代某某相继将李某甲、邓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拉入微信群,并一起购买彩票,2019年8月28日,代某某介绍了邓某某、陈某乙、翟某某三人各购彩2000元,邓某某、陈某乙、翟某某以微信形式各发40元给代某某,2019年8月30日至9月2日,邓某某累计购彩72000元,邓某某以微信形式共发720元红包给代某某,2019年9月3日,邓某某充值22000元用于购彩,后国鸿网关闭,资金无法取回。2019年8月27日至9月2日,朱某某累计购彩9600元,朱某某以微信形式共发90元红包给代某某,2019年9月3日朱某某共充值9900元用于购彩,后国鸿网关闭资金无法取回。2019年9月2日,代某某到娄星区万宝镇要李某甲充值2000元用于购彩,李某甲以发20元红包给代某某,2019年9月3日,代某某在万宝镇要李某甲充值购彩,李某甲共充值22500元用于购彩,后国鸿网关闭资金无法取回。所有的钱由代某某发红包给陈某甲或直接转账转入到陈某甲提供的李某乙工商银行卡号为62122616070********的卡上,返还的资金流入到用于购彩的充值账号为:62122619010********的向某某商银行卡上,后陆续转到施某某、夏某某、林某某的银行卡内。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代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不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的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到案情况、调取的向某某、施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等书证;2.陈某乙、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他人私设地下体育彩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代某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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