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路**号**幢**室,现住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2005年因盗窃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因赌博被建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代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已失效号牌“********”的红色二轮摩托车,由建宁县溪口农家饭店沿溪口小学、黄舟坊汽车站至河东村,后返回黄舟坊汽车站往江源水都方向行驶,行至建宁县景秀花园门口路段时,因单方面操作不当撞到护栏,造成代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代某甲被送往建宁县总医院治疗。民警赶到建宁县总医院发现代某甲浑身酒气,便对其进行被动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后民警安排医护人员抽取了代某甲的血样,并于次日将血样送至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代某甲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21mg/100ml。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代某甲在建宁县总医院九楼外科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报告书。
5.视听资料: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危险驾驶案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酌情从重处罚;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建议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高彬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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