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甲为偿还债务,自行用布条绑住嘴巴并拍摄照片,再以绑匪的名义向其父亲代某乙、母亲卢某甲发送勒索短信及照片,声称代某甲被绑架,并以活埋代某甲相要挟,向其父母索要赎金人民币65000元。次日0时许,被害人代某乙通过卢某乙向代某甲转账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代某甲继续以活埋相威胁,恐吓其父母支付剩余赎金人民币64000元。
2019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代某甲被接到被害人卢某甲报警的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代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乙、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勒索财物人民币6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甲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代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陈炬
检察官助理 杨莹莹
2020年4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代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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