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代某甲,小名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代某甲购买了代某乙家位于麻江县**街道**村**组杉木冲(地名)的林木,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代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处马尾松林木共计37株。后经鉴定,被滥伐的马尾松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时犹
检察官助理 潘海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5282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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