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甲遗弃、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未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遗弃罪,2019年10月1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遗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5年,被告人代某甲与妻子李某某结婚,同年12月13日,李某某生育被害人代某乙,2015年2月28日代某甲与李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注明代某乙由代某甲抚养,李某某不用支付抚养费。2016年年初至今,被告人代某甲将代某乙遗弃不管,且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代某乙于2016年2月16日被其亲戚送到纳雍县**镇**办,由**镇**办进行照管,**镇**办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代某甲,代某甲一直未回来照顾代某乙。

(二)2017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代某甲与被害人许某某在贵州省**县**镇**二楼装修房子时,因使用电源问题二人发生争执,引发厮打,代某甲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刺伤许某某大腿部,经贵州省黄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离婚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乙、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黄)公(司)鉴(伤)字[2017]36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对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红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三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