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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甲遗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市场**巷**号。因涉嫌遗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号,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1日,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2月,被害人代某乙因我县城建改造,将其位于沅陵**门口街道对面、临时占道经营的摊位被我县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取缔,由此,代某乙开始上访。我县信访相关部门对其上访诉求依法接访,并提出解决方案,但代某乙不予接受,仍坚持上访。2015年、2017年代某乙上访诉求被县信访相关部门列为无理上访。

2017年8月6日早上8时许,代某乙因其无理上访诉求得不到满足,且交不起房租等原因在辰溪县**镇**市场**旅社**楼跳楼自杀,致使其全身多处骨折,下肢无法动弹,经辰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已脱离生命危险,但急需进行手术治疗,否则会有危及生命的情况出现,然而代某乙的儿子,即被告人代某甲一直没有到辰溪县人民医院陪护。**乡政府以及**村村委会得知代某乙跳楼受伤以后,及时跟代某乙唯一的儿子代某甲联系,要求代某甲及时回来对其父亲代某乙进行照顾及出钱治疗,但代某甲无理要求政府先将其父亲代某乙治疗好之后他就回来,导致代某乙的手术至今无法进行。**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会同**派出所民警以及县局刑侦大队民警先后三次到博罗县**镇对其子代某甲做思想工作,求其应尽赡养义务。但被告人代某甲对其父代某乙的伤情以及治疗费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现在欠辰溪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四万多元。代某乙也因为错过最佳手术良机而导致下身瘫痪。后代某乙转入沅陵县社会福利院,由**乡政府和被告人代某甲共同承担费用。

经调查得知被告人代某甲目前在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市场开了一家调料店,目前被告人代某甲已将欠辰溪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及2018年度代某乙在沅陵县社会福利院的花费结清,但2019年底,被告人代某甲仅支付我县社会福利院费用3600元,仍有19990元护理费用没有结清。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代某甲在惠州市**县**镇**市场附近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多次传唤被告人代某甲,代某甲均以工作忙推脱,拒绝本院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福利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代某丙、代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有一定的赡养条件及能力,在其父亲自残住院期间,不闻不问,在相关部门对其强制到案后,无奈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在被害人代某乙2019年住我县社会福利院生活期间,未亲自探望照顾,仅支付部分护理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俏玲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伍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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