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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等二人诈骗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兰**,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茨营镇**村委会**。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代*,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文华街道**社区**屯**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兰**与代*预谋并承诺给代*好处费后,由代*拿着兰**的信用卡到麒麟区*******街***号“**商行”,谎称由被害人高**代还信用卡,待高**转账人民币8000元到兰**账户后,兰**随即通过支付宝将该笔钱转走并打电话给代*,代*遂弃卡逃离现场,由此导致高**在还款后无法用兰**的信用卡取现,从而将高**的8000元钱骗走。事后兰**分给代*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代*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代*,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兰**、代*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82

附:

    1.被告人代*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被告人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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