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代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现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代某于2017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17日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向上家购买芙蓉王等各类品牌假冒伪劣卷烟573条,共向上家支付烟款人民币58833元。被告人代某将其购买的芙蓉王等各类品牌假冒伪劣卷烟予以销售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代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代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代某网上购买上家卷烟的微信红包及转账明细、代某和微信上家联系购买卷烟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查扣的物品清单、代某销售卷烟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代某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贩卖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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