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342号
被告人代波,曾用名代小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代波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舒豪KTV内与被害人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被拉开。当晚,被告人代波返回住处后与被害人罗某某相约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村**鞋厂门口碰面,并持菜刀追砍被害人罗某某,过程中将被害人罗某某的左手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主要损伤为左手掌14.0cm缝合创、左食指1.0cm缝合创,并致左中环指深屈肌腱、浅屈肌腱断裂,左中环指双侧指神经断裂,左中指桡侧指动脉、第三指总动脉断裂,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代波方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罗某某59000元,获得被害人罗某某谅解。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代波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波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伤势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煜
检察官助理 金唯慧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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