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代理,男,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蒲江县**街道**村**组**号。200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代理在雅安市雨城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代某某贩卖两次1.5克,收取毒资1100元
1、2020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代理在蒲江县寿安街道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给代某某,后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00元。
2、2020年10月7日晚,被告人代理在雨城区汉阙路1号汉都华府外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代某某,后于2020年11月8日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
二、通过付某某向周某某贩卖两次0.75克,收取毒资500元
1、2020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代理在雨城区汉阙路1号汉都华府墅山公寓酒店,通过付某某向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后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00元。
2、2020年10月9日18时许,付某某接到周某某要求帮买甲基苯丙胺后,从被告人代理的塑料袋内分装少许冰毒,在付某某与周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付某某处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一袋,经现场称量为0.25克。
2020年10月9日民警在雨城区汉厥路1号汉都华府墅山公寓酒店809号房间内将被告人代理抓获,现场从铁盒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一袋,经现场称量为2.21克。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现场查获两袋疑似毒品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华西法基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代理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2020 年10 月4 日至10 月9 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被告人代理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代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焰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代理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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