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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立明交通肇事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77

  被告人代立明,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村,住该村。20208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819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立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代立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村**街**家门前路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女,75岁)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代立明驾车逃逸,李某某被其家属送医院抢救。2020年7月29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立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20年8月9日李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胸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胸骨、肋骨、锁骨多发骨折,心脏挫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代立明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乡**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尚某甲、尚某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立明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立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立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代立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震

 

20201112 

附件:

1.被告人代立明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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