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代萍,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萍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代萍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用伪造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大额银行存款单及假金条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32.84万元,后代萍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2017年10月13日,代萍被抓获。破案后,赃款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至2016年,代萍用伪造的购房合同、房产证、银行存款单及假金条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严某某、党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295.67万元。
2013年至2016年,代萍用伪造的房产证、银行存款单及假金条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及为薛某甲办理工作为名骗取被害薛某乙、薛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93.17万元。
2015年至2016年,代萍用伪造的购房合同、房产证、银行存款单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294万元。
2016年6月,代萍用伪造的房产证、假金条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西安市房屋登记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扣押物品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收条、汇款协议、凭证、借款协议、借条、借据、存款凭证、汇款收据、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
2. 被害人严某某、党某某、薛某乙、薛某甲、刘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 证人何某某、卫某某、姬某甲、姬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代萍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5月17日
附:
1. 被告人代萍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十七册、光盘八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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