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萍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代萍,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萍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代萍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用伪造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大额银行存款单及假金条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732.84万元,后代萍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2017年10月13日,代萍被抓获。破案后,赃款未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至2016年,代萍用伪造的购房合同、房产证、银行存款单及假金条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严某某党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295.67万元。

2013年至2016年,代萍用伪造的房产证、银行存款单及假金条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及为薛某甲办理工作为名骗取被害薛某乙薛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93.17万元。

2015年至2016年,代萍用伪造的购房合同、房产证、银行存款单等资料物品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资金共计人民币294万元。

2016年6月,代萍用伪造的房产证、假金条作抵押,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西安市房屋登记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扣押物品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收条、汇款协议、凭证、借款协议、借条、借据、存款凭证、汇款收据、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

2. 被害人严某某党某某薛某乙薛某甲刘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 证人何某某卫某某姬某甲姬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代萍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5月17日

附:

1. 被告人代萍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十七册、光盘八张。

3. 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