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代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超元(曾用名刘先银,绰号“小超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钟建(绰号“建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2015年12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磊娃”),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车市场管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楼**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凯娃”),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超、刘超元、钟建、李某甲、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代超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晚,被害人木某某、巴某某、邱某某等人因“水烟”消费与经营问题与黄某某(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范某某(已判决)产生矛盾,黄某某等人遂邀约林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并由林某某邀约被告人代超、刘超元、钟建、李某甲、周某某、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龙泉驿区十陵 “音乐风”KTV二楼A06号包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因驾驶车辆在KTV外的车内等待,被告人代超、刘超元、钟建、林某某等人以口罩蒙面、持枪支、双节棍、折叠刀等凶器冲入被害人所在包间对木某某、邱某某、巴某某等人进行控制、殴打,并要求木某某等人交出各自手机放进包间桌面啤酒箱内,将其中两部手机砸碎后陆续逃离现场。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邱某某所受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木某某、巴某某均为轻微伤。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OPPO牌A37 M型玫瑰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酷比牌F2 Plus型128G蓝色手机价值人民币1640元。
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成华区“青龙鹭苑”小区将被告人代超挡获,并在其停放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280号车位的川AZ50S2东风小型汽车进行搜查时,从该车后备箱、副驾驶储物箱查获长枪1支、手枪7支、铅弹773发、子弹54发。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超元、钟建、李某甲挡获归案,同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某挡获归案。经鉴定,从被告人代超处查获的8支枪支中有5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铅弹773发均为气枪弹、54发子弹中有20发为军用制式弹药、7发为民用制式弹药,27发为自制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超、刘超元、钟建、李某甲、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代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超,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代超、刘超元、钟建、李某甲、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晓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代超、刘超元、钟建现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八册、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等随案移送。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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