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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邦光、梁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代邦光,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3********,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浙江省嘉兴桐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桐乡市法院判处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麻栗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邦光、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代邦光、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月期间,被告人代邦光、梁某某在弥勒市、河口县、马关县、麻栗坡县等多地采用撬砸汽车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处查获被盗物品相机、望远镜、手表等物品。经鉴定,被查获物品价值9360.6元,造成车窗损毁价值23955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参与造成车窗损毁价值16354元。

一、2019年1月26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代邦光独自乘车到西畴县,撬砸汽车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九起:

(一)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洒镇兴达街28号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王某甲车牌号为云******的白色荣威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50元。

(二)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畴县玉鼓路22号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徐某车牌号为云******的本田思威牌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80元。

(三)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畴县玉鼓路25号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颜某车牌号为云******的一辆白色讴歌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0元。

(四)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畴县瑞和街79号附近,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秦某甲车牌号为云******的棕色大众轿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730元。

(五)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西畴县瑞和街79号附近,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舒某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大众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50元。

(六)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内停车场,为盗取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施某某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大众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60元。

(七)2019年1月26日晚,代邦光行至西畴县育英街48号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魏某甲的车牌为云******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0元。

(八)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畴县上坪寨林场职工住宿区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甲的车牌号为粤******的黑色宝马X6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1310元。

(九)2019年1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畴县环城北路福兴建材市场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骆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大众牌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40元。

二、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代邦光驾驶梁某某车牌为粤*****的别克轿车到西畴县兴街镇,撬砸汽车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六起:

(一)2019年3月20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兴街镇周金生珠宝店后门,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车某某车牌为云******的黑色奔驰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盗窃车内玫瑰金项链一条,造成车窗损坏价值710元。

(二)2019年3月20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龙翔地产停车棚后,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陈某甲的车牌号为皖******的白色克莱斯勒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未盗窃到财物,造成车窗损坏价值730元。

(三)2019年3月20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兴街镇查结巴压油管门市店门口,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乙车牌为云******的哈佛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10元。

(四)2019年3月20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兴街镇查结巴压油管门市店门口,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査某某车牌为云******的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0元。

(五)2019年3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代邦光行至兴街龙翔地产停车棚处,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张某甲车牌为云******的银灰色别克君威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盗窃车内1700元人民币、4包印象香烟、1包大重九香烟,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60元。

(六)2019年3月20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兴街龙翔地产停车棚处,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王某乙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别克牌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未盗窃到财物,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60元。

三、2019年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被告人代邦光乘坐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牌为粤******的别克轿车到西畴县职业中学背后通往砚山的公路边下车,独自进城,撬砸汽车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三起:

(一)2019年2月9日凌晨,代邦光行至西洒镇阴洞村与么洒岔路口附近,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祝某甲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福特轿车的右后车窗撬坏,盗窃车内2000元人民币现金,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80元。

(二)2019年2月9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阴洞村与么洒岔路口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祝某乙车牌号为云******的金色别克轿车的右后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70元。

(三)2019年2月9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西洒镇人民路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王某丙车牌号为云******的宝马X5的右后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1225元。

四、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车牌号粤******的别克车,送被告人代邦光到西畴县兴街镇龙潭廉租房小区门口的二级路边,代邦光下车后,独自进入该小区,撬砸被害人王某丁车牌号为云******的路虎越野车的右后车窗,造成车窗损坏价值共计1030元。

五、2019年3月28日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和被告人代邦光一起租赁的车牌为云******的哈弗车,送代邦光到西畴县兴街镇龙潭廉租房二级路边,代邦光下车后独自撬砸汽车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三起:

(一)2019年03月29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兴街镇河对门村,使用弹簧刀撬开被害人胡某某车牌号为云******的墨绿色普拉多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盗窃车内3包香烟;撬开被害人胡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奔驰轿车的右后窗玻璃,盗窃车内540元人民币现金,造成车窗损坏价值共计1260元。

(二)2019年03月29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兴街镇坪寨廉租房院小区,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陈某乙车牌号为闽******的林肯牌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撬坏,未盗窃到财物,造成车窗损坏价值1310元。

(三)2019年3月29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兴街镇坪寨廉租房院小区,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杨某甲车牌号为云******的本田野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440元。

六、2019年2月23日至2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车牌为粤******的别克轿车送被告人代邦光去过马关两次,到马关后代邦光肚子撬砸汽车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五起:

(一)2019年02月26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马关县文化路花鸟市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樊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别克君威轿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未盗窃到财物,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65元。

(二)2019年2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代邦光行至马关县文化路马白镇花鸟市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黄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丰田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未盗窃到财物,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70元。

(三)2019年2月26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马白镇花鸟市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陶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大众轿车的左后侧车窗撬烂,未盗窃到财物,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50元。

(四)2019年2月26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马白镇花鸟市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丙车牌号为云******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烂,盗窃车内5包中华香烟,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5元。

(五)2019年2月22日晚,代邦光行至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建材市场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曹某某车牌号为川******的长安白色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420元。

七、2019年3月14日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分别驾驶车牌为粤******的别克轿车、车牌为云******的哈弗车送被告人代邦光至弥勒市两次,代邦光独自撬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四起:

(一)2019年3月15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弥勒市松源小区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郑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雪弗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95元。

(二)2019年3月15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弥勒市松源小区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吴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荣威轿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50元。

(三)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代邦光步行至弥勒市九号路三期附近,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雍某车牌号为云******的银灰色江铃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盗窃车内佳能SX710HS长焦卡片机一部、CAT牌望远镜一架,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85元。

(四)2019年03月23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弥阳镇九号三期附近,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陈某丙车牌号为云******的大众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95元。

八、2019年3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与代邦光共同租赁的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哈弗越野车,送代邦光到建水县,到达北大附属幼儿园对面的空地处停车后,代邦光独自撬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七起:

(一)2019年3月25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建水县黄桃苑小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邹某车牌号为云******的棕色斯柯达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20元。

(二)2019年3月25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建水县黄桃苑小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丁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0元。

(三)2019年3月25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建水县黄桃苑小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蒋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东风标致越野车的右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70元。

(四)2019年3月25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建水县黄桃苑小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秦某乙车牌号为云******一辆白色传祺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65元。

(五)2019年3月25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建水县黄桃苑小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王某戊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5元。

(六)2019年3月25日凌晨,代邦光步行至建水县黄桃苑小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魏某乙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丰田酷路泽普拉多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盗窃车茅台王子酒1瓶,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0元。

(七)2019年3月25日凌晨,代邦光行至建水县黄桃苑小区内,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戊车牌号为云******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40元。

九、2019年3月26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与代邦光共同租赁的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哈弗越野车,送代邦光到麻栗坡县,代邦光独自撬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七起:

(一)2019年3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麻栗坡县城北建材市场,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魏某丙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大众越野车的左后窗玻璃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730元。

(二)2019年3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麻栗坡县城水岸小区,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朱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的左后窗玻璃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50元。

(三)2019年03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麻栗坡县老农行住宿区,使用弹簧刀撬开被害人杨某乙车牌号为云******的棕色大众越野车的右后窗玻璃,盗窃车内XO洋酒一瓶、和谐香烟几包,造成车窗损坏价值735元。

(四)2019年03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麻栗坡县交警大队门口,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邱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别克越野车的右后窗玻璃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320元。

(五)2019年3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麻栗坡县交警大队上面的居民区,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弹簧刀撬开被害人张某乙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的左后窗玻璃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70元。

(六)2019年3月27日凌晨,代邦光行至麻栗坡县振兴路48号门口,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福特越野车的右后窗玻璃撬坏,盗窃车内香烟一条,造成车窗损坏价值570元。

(七)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接被告人代邦光准备离开麻栗坡时,行至麻栗坡县磨山大寨路边,为盗窃车内财物,代邦光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田某某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吉利轿车的右后窗玻璃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00元。

十、2019年2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粤******别克车送代邦光到河口县,代邦光独自撬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共两起:

(一)2019年2月25日凌晨,代邦光行至江东集团二期19幢附近,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张某丙车牌号为云******黑色福特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680元。

(二)2019年2月25日凌晨,代邦光行至江东集团二期15幢附近,使用弹簧刀将被害人王某己车牌号为云******白色丰田越野车的左后侧车窗撬坏,造成车窗损坏价值280元。

被告人代邦光、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邦光、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邦光、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代邦光具有坦白、累犯、前科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从犯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代邦光现羁押于云南省麻栗坡县看守所。现在处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884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卷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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