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沂南县**路西首龙头汪金矿家属院。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代某某与张兆斌(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早在郭希廷卖房之前就已经一次性支付给郭希廷八年的房租费八万元,租住郭希廷位于沂南县城金叶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的事实,被告人代某某电话威胁购买房子的朱孔明及房产中介李某某,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兆斌的供述;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65395****;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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