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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长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代长坡,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街**号。被告人代长坡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7日在河南省伊川县看守所羁押。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长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代长坡注册成立了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以投资理财的名义,通过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宣传公司的理财项目,以年利息14.6%到18.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5年3月5日代长坡离开公司,期间该公司共吸收张某某、汪某某、韩某某等88人投资款人民币7,560,000元,返还金额共计人民币351,248元,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7,208,752元。

2019年8月22日8时30分,河南省伊川县公安局民警在伊川县城关镇永辉超市附近将被告人代长坡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证明,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单、收益表,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签购单、银行转账凭条,中国银监会大庆监管分局证明,户籍证明;

2. 证人戚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申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代长坡、同案犯常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大庆益林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长坡做为大庆市聚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长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艳荣

检察员:毕佳贺

                          2019年12月26日

附:1. 被告人代长坡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2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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