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代顺兵,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顺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6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代顺兵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青年公寓5号苑雅楠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白色oppo牌r9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0元。
2020年5 月17日5时29分许,被告人代顺兵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青年公寓4 号苑合信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3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2020年5 月21日6时33分许,被告人代顺兵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青年公寓2 号苑红馨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向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 xs max 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900元。
2020年6 月13日5时53分许,被告人代顺兵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青年公寓4 号苑合信网吧内,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的一部黑色荣耀畅玩7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10元。
2020年6月25日5时许,代顺兵在成都市高新西区青年公寓4号苑合信网吧内被民警挡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顺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顺兵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代顺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代顺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盗窃数额、次数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顺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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