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遵义市红花岗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令某某持Cl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白色宝马牌贵C3****号小型轿车,从桐梓县楚米收费站驶入兰海高速往遵义市城区方向行驶,21时54分该车驶出遵义市高桥收费站往遵义市汇川区沈阳路方向行驶,22时06分,当车辆行驶至汇川区沈阳路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果为12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等;5.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以阳
检察官助理 彭亚敏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528****、1587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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