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以某某,男,2000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52000********,民族:藏族,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玛曲县,住甘肃省玛曲县曼日玛乡**行政村**队,因涉嫌盗窃罪,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玛曲县曼日玛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才某某,男,1999年3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51999********,民族:藏族,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玛曲县,住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玛曲县尼玛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以某某、被告人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以某某和被告人才某某从碌曲县卡西网咖出来,看见网咖门口停着两辆摩托车,在回住处途中二人商议去偷这两辆摩托车,返回到目标地后发现摩托车已经不在,就继续上街寻找其他可偷的摩托车,后两人在碌曲县圣地商务宾馆院内东侧墙角发现停放着一辆摩托车,被告人才某某负责在门口放哨,被告人以某某进去将摩托推出院外启动,两人骑着盗来的摩托车前往玛曲县。到玛曲县后二人将该摩托车以2300元卖给了玛曲县银诺农畜综合市场的茶馆老板道某某,用所得赃款给以某某买了一部1999元的手机,剩余赃款二人挥霍,当日下午返回碌曲县。摩托车失主扎某某发现自己摩托车被盗后,通过查看监控得知是被告人以某某和被告人才某某,要求两被告人限期退还摩托车。29日,被告人以某某、被告人才某某借口退还摩托车前往玛曲县,随后两被告人逃离玛曲县前往深圳打工。
经鉴定,盗窃财物涉案价值为314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以某某和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某某、被告人才某某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较好,且盗窃财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荣巴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以某某被玛曲县曼日玛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才某某被玛曲县尼玛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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