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仪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元月,被告人仪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鱼塘为名,在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荔县**镇**村的吴某某鱼塘内进行非法采砂。所采的砂,已销售142220元;未销售的砂,经鉴定,价值为1497741元。
认定上述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仪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艳茹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仪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