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仪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仪某某在2018年12月间,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小区出租房内,为冯某某(男,50岁,另案处理)伪造教师资格证1本,为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共计18张。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仪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抓获,民警在二被告人住处另查获身份证7张、各类证件27本、各类印章288个、空白证件及封皮131个、印章模具7个,以上物品均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手机;2.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及清单、工作说明、微信聊天纪录截屏、照片、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仪某某、李某某伪造身份证、伪造教师资格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仪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于昌平区兴寿镇香屯村养殖小区出租房,联系电话1501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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