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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某日,被告人仪某某在****8-1-102室的家中,容留姜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

2018年8、9月份某日,被告人仪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许某某、姜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仪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姜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仪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员助理:***

附:

1.被告人仪某某现被羁押于营口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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