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1********,阿昌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们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梁河县**路****门口被梁河县公安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们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2.6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委会******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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