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3********,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9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镇**村**路口一早点店门口抓获被告人们某某,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坐垫下查获毒品冰毒1.25克。经查实,们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冰毒卖给瞿某某、钱某某、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们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们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梁河县社区戒毒康复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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