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378号
被告人仰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号。2018年6月因有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仰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5时许,被告人仰某某酒后分别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荣川路160号、德川路335号门前停车位、荣川路144号对面停车位,无故将被害人汪某某、肖某某、赵某某停放的皖******长安SC6449C小型轿车、豫******东风日产DFL7168VBL2小型轿车、苏******马自达CAM7200B5小型轿车踢坏。经鉴定,上述车辆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3,539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仰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肖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实,各自车辆无故被损坏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片、监控截图证实,相关监控视频记录到被告人仰某某的作案经过。
3.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仰某某对被损车辆、作案地点以及三名被害人对被损车辆分别进行了辨认。
4.谅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仰某某已经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损车辆的价值情况。
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仰某某的到案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仰某某的劣迹情况。
8.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仰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仰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仰某某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仰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47285****。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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