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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明抢劫案)_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仲明,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仲明曾因滥伐林木罪, 2019年9月26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仲明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明涉嫌抢劫罪一案,同年7月1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9月4日,被告人仲明从沭阳县至东海县**街道(原**镇)欲实施盗窃。当日晚,被告人仲明翻墙进入**村被害人薄某甲(女,殁年25岁)家中至客厅行窃,被正在卫生间洗澡的薄某甲发现。被害人薄某甲呼叫,被告人仲明遂持刀进入卫生间用手捂薄某甲口鼻,用刀捅、刺被害人薄某甲颈、背、腹部,并用板凳砸薄某甲头部。被告人仲明在薄某甲无法反抗后,从薄某甲挎包取出现金若干并骑薄某甲自行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薄某甲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薄某甲属于外伤性右肺破裂引起血气胸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立案报告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核准追诉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薄某甲陈述;

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许某某、薄某己、张某某、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仲明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东公刑法鉴字〔1994〕11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东公物鉴(法物)字〔2020〕220056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仲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瑜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仲明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4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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