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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19时35分,被告人仲某某(持A2E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莱西市区威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史家疃村大桥上处,遇朱某瑞在桥上晒花生并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上,仲某某观察不周撞在电动三轮车上后车辆失控驶入路南,将在路南桥上乘凉的史某芳、郝某宾、史某翠撞伤,致吕某新、史某茂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仲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新、史某芳、郝某宾、史某茂、史某翠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死亡受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技术照片;6.常驻人口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绩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史家疃村363号家中。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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