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仲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仲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仲某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东台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南35米路段,与相对方向在快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孙某甲发生碰撞,致使孙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仲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仲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东台市公安提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仲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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