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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955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期**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运输,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4日告知了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2日、6月14日、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5日、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4日、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徐某甲(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后王某甲、王某乙又纠集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省无锡市、泰州市、常州市等地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其中徐某甲指使、带领、安排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分组至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泰州市海陵区、靖江市、常州市新北区等地各大超市恶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随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购买到过期商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向各超市进行敲诈勒索45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5893元。其中被告人仲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8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01895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0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5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伙同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6袋过期香肠后向超市敲诈3000元,未果后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徐某甲处理,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5袋过期瓜子后向超市敲诈5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995元。

3.2018年7月2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10袋过期冰糖后向超市敲诈10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7月2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8袋过期冰糖后向超市敲诈8000元,未果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4000元。

5.2018年7月2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14瓶过期话梅后向超市敲诈14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8000元。

6.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4盒过期酸奶后向超市敲诈4000元,未果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宜兴城南店恶意分单购买7个过期婴儿磨牙棒饼干后向超市敲诈7000元,未果后向徐某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000元。

8.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10盒过期丹麦皇冠曲奇饼干后向超市敲诈7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7000元。

9.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锡山店恶意分单购买7瓶过期雪花啤酒后向超市敲诈5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00元。

10.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4根过期火腿肠和4瓶过期饮用水后向超市敲诈8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000元。

11.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9袋田园鸭后向超市敲诈9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9000元。

12.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11袋过期凤爪后向超市敲诈10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3.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江阴**店恶意分单购买7根过期红肠,后徐某甲至澄江街道综合执法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综合执法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7000元。

14.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江阴**店恶意分单购买8袋过期火腿肠,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

15.2018年8月1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泰州海陵区店恶意分单购买5盒过期咸鸭蛋向超市敲诈5000元,后王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500元。

16.2018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江阴店恶意分单购买5包友臣肉松饼向超市敲诈5000元,未果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6000元。

17.2018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常州**店恶意分单购买12包海苔后向超市敲诈10000元,未果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9000元。

18.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购买1瓶过期饮用水向超市敲诈1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600元。

19.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江阴店恶意分单购买6袋过期红糖后向超市敲诈6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5袋过期宗家府泡菜,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3000元。

21.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5瓶过期鸡尾酒后向超市敲诈5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浦某某人民币4500元。

22.2018年8月24日,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江阴店恶意分单购买2瓶过期果粒奶后向超市敲诈2000元,未果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同年8月31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江阴店恶意分单购买6袋过期鸡翅后向超市敲诈6000元,未果后徐某甲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共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300元。

23.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甲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14袋过期年糕后向超市敲诈10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4.2018年9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宜兴**店恶意分单购买2桶过期油和4包过期腐竹向超市敲诈6000元,未果后向徐某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6000元。

25.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6、7单过期菜籽油和豆奶粉后向超市敲诈5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

26.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购买4袋过期大米后向超市敲诈4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3000元。

27.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4单过期休闲食品后向超市敲诈4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00元。

28.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甲、王某乙经事先合谋,至**超市无锡**店恶意分单购买4卷过期挂面后向超市敲诈4000元,后徐某甲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浦某某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顾客申诉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童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甲、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手段,敲诈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仲某某敲诈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敲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峰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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