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仲某某、牛某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住盐城市亭湖区**栋**单元**室。2010年4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同年11月1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号,2014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中牟县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0时许,王某某在家玩手机,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诺亚财富投资”APP,在该APP上注册自己帐户后,显示有短期和长期投资。之后王某某被骗176796元。经查询涉案资金流向,王某某被诈骗的钱大部分转入户名叫张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经侦查,张某某的建设银行卡系通过朱某某以及被告人牛某某邮寄给江苏省盐城市的被告人仲某某,公安机关抓获牛某某时,在牛某某的办公室搜查出他人银行卡共计2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8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兆伟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牛某某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