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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无业。2019年10月21日因伪造、买卖国家证件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仲某某带领一帮工人在黄岛区**工地从事升降机操作工作。2019年5、6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因为在黄岛区**建筑工地从事该工种需要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被告人仲某某带领的大部分工人都不符合办证资格,被告人仲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一个微信昵称为某某的人,通过该人为徐某某、管某某等人办理假的居民身份证,又到平度市一家复印店为部分人员办理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获得虚假的从业资格。2019年10月19日侦查机关从仲某某处查获居民身份证22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理由说明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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