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仲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刘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仲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6时许,被告人仲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41KM+811M,刮撞同方向行驶刘某乙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两车损坏,刘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仲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刘某乙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仲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