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仲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电机号:*****号)沿晋江市**镇**路逆向行驶于路右右起第一车道,至**路**村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从黄某某停放于路右侧右起第一车道的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后走出,双方避让不及,电动自行车碰撞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2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仲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与黄某某共同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仲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方,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破案报告、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死因文证审查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仲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明芬
检察官助理 张 培 旋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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