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仲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号。被告人仲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仲某某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仲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仲某某经互联网搜索办证信息,提供其本人照片,以1500元价格让他人为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姓名:宋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89年**月**日,住址江苏省泗阳县**乡**街**号,身份证号码:3208271989********,签发机关:泗阳县公安局,有效日期:2018.03.06-2038.03.0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号:3208271989********,姓名:宋某某,住址:江苏省泗阳县**乡**街**号,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1份。同月13日,被告人仲某某为验证上述证件能否经受检查,持上述证件到沭阳县交警四中队查询信息,被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仲某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书证;

3.被告人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检查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