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仲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D***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某某检测中心东约2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被告、机动车查获信息、驾驶人查获信息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份;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9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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