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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806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人员,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号。2016年11月12日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仲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濉溪县闸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北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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