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仲某甲,曾用名仲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0********,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海城市**局**站**。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海城市监察委补充调查二次(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9月27日、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此间,海城市监察委对新确定的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向本院补充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仲某甲在担任海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计量总站站长期间,于2016年初至2018年4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以下犯罪事实:
1.接受田某某、崔某某、丁某某等33人的请托,陆续安排以上人员到货车通过量较大的计量服务分站工作,并收受人民币合计14.7万元;
2.接受潘某某、杨某甲、刘某甲、某某丙、某某丁、周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等8人请托,违规送予以上8人准运证,累计200余本,并收受人民币合计20.3万元;
3.接受潘某某、王某甲、某某戊、梁某某等4人请托,在准运证的申请和发放、矿产品的运输过程中为以上4人提供便利,并收受人民币合计7.9万元。
综上,被告人仲某甲共收受贿赂款42.9万元,均用于其个人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职务任免决定、被调查人自然情况表、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开除公职决定、留置决定书、成立市矿产品计量管理局的通知、海城市矿产资源计量管理实施方案、矿产品统一计量管理办法、撤销市矿产品计量管理局的通知、情况说明、矿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准运单管理使用情况说明、矿产品计量站工作职责、矿产品计量管理局业务流程图、购房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工程委托合同等、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办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姚某某、徐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丙、李某甲、张某甲、王某丙、丁某某、朱某某、刘某丁、崔某某、田某某、刘某戊、侯某某、刘某己、于某甲、杨某丁、张某乙、李某乙、陆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张某丙、李某丙、张某丁、安某某、王某丁、倪某某、杨某甲、刘某庚、石某某、刘某甲、张某戊、杨某甲、潘某某、蒋某某、于某乙、孙某某、某某丙、某某丁、梁某某、某某戊、周某某、王某甲、白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哲
检 察 员: 冯立波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仲某甲现羁押在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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