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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本市京口区**村**号。被告人仲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仲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仲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仲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许,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民警韦某某和辅警宋某某在本市京口区第一楼街跳跳蛙门口处警过程中,被告人仲某某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先后用拳击打民警韦某某脸部,脚踢辅警宋某某脸部,造成二人脸部红肿。被告人仲某某被带回大市口派出所,再次用拳击打值班民警周某某头部,并向周某某身上吐口水,造成其头部红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警官证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仲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明

检察官助理:李凌

2020年11月16

附件: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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