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仲某某酒后在保定市竞秀区恒兴中西医结合医院治伤期间,无故殴打患者家属、医院保卫科人员及出警民警,其中林某某、李某某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仲某某供述;林某某陈述;陈彦军、李某某出警情况说明;修某某、柳某某等人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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