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由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仲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官河中学南门西侧约50米路北处,酒后无故以拳头击打张某某眼部、头部、胸部,致其左侧第7、8、9、10肋骨骨折。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仲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仲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赣公物鉴(临床)字[2020]2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贤亮
检察官助理:庄建晓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仲某某1589579****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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