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仲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系**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室,住本市花山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交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仲某某酒后在其工作的**医药**有限公司一楼门卫室盘桓,听闻二楼有人发生争吵,遂上前查看。当其来到二楼看到其好友迟某某与他人发生拉扯后,不问缘由,无故殴打该公司财务主管魏某某,致使魏某某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上颌窦前上臂骨折。经鉴定,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仲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涉案人员情况查询检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某、龚某某、汤某某、操某某、夏某某、秦某某、崔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医药马鞍山有限公司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迎涛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