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仲某某,女,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开始,被告人仲某某通过手机使用“闲聊”软件建立了“手手清耿直”群,然后在网上下载“熊猫麻将”APP,组织他人进入所购买的网络房间内进行赌博,并通过在“闲聊”群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交易。被告人仲某某作为群主每局从大赢家处抽取房费人民币5元,直至2019年12月“闲聊”APP被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仲某某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410430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仲某某经苍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23日,被告人仲某某向苍溪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马某甲、向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淳某某、文某某、樊某某、戚某某、马某乙、董某某、罗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秦某某、孟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实施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人民币4104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光宇
检察官助理:杨 姚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住苍溪县**镇**村**组;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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