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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在逃)以牟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仲某某及徐某甲、奚某某、仇某某(均另处)等人开设赌场。由徐某甲负责联系赌客、通知赌博地点、安排人员接送赌客,奚某某做“触角”帮人理钱,仇某某洗牌,仲某某抽取并保管庄风。在本市姑苏区**园附近,相城区**园边上小树林、**街道**路附近、**公园西侧、相城区**路附近、姑苏区**路附近及**河赌船上,组织赌客薛某某、徐某某、张某甲、沈某某、陆某某等人以“二八”方式赌博,涉及赌资170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

2.证人薛某某、徐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仲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磊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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