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81********,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号街坊**栋**号,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仲某某以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移动内蒙古分公司签订了哈业胡同镇农村有线宽带资源购置项目合同,直至项目结束仲某某拖欠被害人杨某甲、戴某某等7人工资共计116000元。2019年9月18日,杨某甲、戴某某代表其他工人到九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仲某某进行了举报,2019年11月14日九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仲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仲某某一直未整改。2019年11月21日九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无法与仲某某取得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将拖欠的116000元工资全部发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工程施工合同、欠条、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结案审批表、投诉登记表及欠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限期整改指令书、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短信通知、关于内蒙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报告
(4)谅解书及承诺书
(5)情况说明、杨某甲电话录音文字稿
(6)侦查终结报告
(7)内蒙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业务明细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选候选人公示
2.证人赵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武某某证言
3.被害人戴美丽、杨某甲、高某某、陈某某、杨某乙、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仲某某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旭
2020年5月27日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64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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