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仲某某在龙口市**街道**社区朋友吕某某的家中,与被害人姜某某(吕某某前夫)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后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仲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姜某某面部多处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姜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仲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仲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4、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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