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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仲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仲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仲某某伙同其前妻王某某、向某某(均在逃),于2019年2月24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巷与**街交汇处,以王某某被杨某某强奸为由,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仲某某及王某某、向某某对杨某某实施殴打,致杨某某右侧第3-9肋骨骨折、胸部损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朱某的证言;4、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对案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秋珠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仲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4.被害人杨某某(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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